2014年3月3日,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在京举行。改革再次成为全国焦点。在过去的三年里,我们持续关注与女性相关的提案,并呼吁保障女性合法权益。今年,我们推出“女人来提案”第四季,继续关注2014两会中与女性相关的提案。

  一份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共有125起媒体报道的性侵女童案例,平均每3天就有一起案例曝光。”更让不少代表委员,再次将目光聚焦到“废除嫖宿幼女罪”上。2014年3月2日,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应完善立法保护,废除嫖宿幼女罪。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教授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走访调研的基础上,今年再次提出“关于将取消‘嫖宿幼女罪’列入《刑法》修正案(九)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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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产生的背景思考

  任何法律在制定之初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嫖宿幼女罪”的制定,也是从更好地保护幼女利益出发。

  2010年6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对当初设立这个罪名的立法原意作出正式解释:一,单设罪名从法律上明确和严重追究嫖宿幼女的刑事责任;二,以五年有期徒刑作为起刑点,在刑法分则各罪中属于较高的,严厉打击这种犯罪。刑法学界普遍认同法工委的解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分析,当年的单独成罪,的确有严惩嫖宿幼女行为的目的,所以起刑点就是5年,这在刑法较为少见,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

(内容来源:中国妇女报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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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设立之后反而引发更多伤害。

  未曾想到,这一新型犯罪的设置,反倒招致了对被害幼女的二度、三度甚至终生伤害。

  在强奸罪(奸淫幼女)案件中,公众接受被害幼女的被害者身份,但嫖宿幼女案件中,“被嫖”幼女除“小小年纪就卖淫”这第一重度伤害外,按嫖宿幼女罪来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对她们是“卖淫女”身份的反复提及就是“二度伤害”;再对那些介绍或引诱幼女卖淫的人分别侦查、起诉的全过程,无疑会“三度伤害”到这些不得不经常以嫖客的相对人(即卖淫女)身份去作证、去应诉的幼女。17年的司法实践证明,性侵女童案件仍不断出现,嫖宿幼女罪的设立不仅没有遏制针对幼女的犯罪,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欺骗、强制幼女“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这些幼女。

(内容来源:中国妇女报 图片来源:网络)

 
 


代表委员联名提议,必须废除”嫖宿幼女罪“

  从2008年起,每年“两会”代表委员的提案建议,“废嫖”是从未缺位的主题之一。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至今已经连续三次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的建议。

  孙晓梅指出:建议讨论嫖宿幼女罪存废,不要光争论法律问题,更要关注嫖宿幼女罪背后的社会问题。近几年走访调研中发现,被“嫖宿”的幼女中,很多都是来自农村的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外打工,这些孩子在童年时就没有享受到父母的温暖。即便有些情况下幼女因无知导致嫖宿事件发生,也不该将责任归咎于幼女。社会公共服务不均等是导致幼女参与性交易的重要原因之一,故刑法应对遭受性侵害的幼女给予更多救助,严惩侵害方。

  “废除嫖宿幼女罪目前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只是个时间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称。今年,更多委员加入孙晓梅和刘白驹的行列。其中包括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和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孟晓驷 。

政协委员朱征夫

2014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他的提案中写道:“嫖宿幼女罪”必须废除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罪名不合理;二是没有把对幼女的保护放在立法的首位;三是对于性侵发幼女的罪犯处罚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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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孙晓梅

“嫖宿幼女罪不废,我就没完。”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今年第三次提出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提案。她建议刑法修正案在讨论修改完善相关刑法条文时应优先考虑取消嫖宿幼女罪,不能让这个罪名的存废问题继续无休止地拖延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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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2:保护女童“嫖宿幼女罪”必须废止-威尼斯人2299

政协委员刘白驹

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早在2008年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就提交了《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今年,刘委员在谈及废除“嫖宿幼女罪”时表示:“ 废除嫖宿幼女罪目前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只是个时间问题。 ”

(消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政协委员孟晓驷

2014年3月6日上午,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孟晓驷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严惩性侵幼女犯罪:“‘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初衷是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在实践中却被一些人利用成了‘法律后门’,饱受群众非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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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层面上的重要进步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有破尚需有立,废除“嫖宿幼女罪”不可止步于简单宣告罪名废止,而应确定相应的立法规范和配套措施。”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孟晓驷孟晓驷表示,目前,刑法修正案(九)已列入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她建议利用这个宝贵的修法机会废除嫖宿幼女罪,以严惩奸淫幼女行为,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惩处力度,并将未成年男性也纳入性侵被害者的范围。

(内容来源:检察日报 图片来源:网络)

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藏铁伟:废除嫖宿幼女罪没有时间表

  2014年3月9日,全国两会新闻中心举行有关“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记者会,针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有关问题,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回应称,人大立法机构已对此进行调查研究,下一步法律如何调整完善,将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依法定程序推进。不过,他并没有给出具体时间表。

  臧铁伟说,1997年修改刑法时专门规定了嫖宿幼女罪,把它从强奸罪里分离出来,目的是为了体现从严惩治的精神。人大已经注意到近年来媒体关于性侵未成年人,包括嫖宿幼女案件的报道,并专门组织力量分析问题的症结在什么地方。(内容来源:中国青年报 图片来源:网络) 


  1986年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该条例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1997年:新刑法修订时,在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在性质上来个大翻转,“嫖宿幼女罪”被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成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单独罪。  
  2003年:据司法解释:强奸幼女若不知是“幼女”,连嫖宿幼女罪都算不上。2003年元月23日最高法院亦出台司法解释《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 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008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就提交了《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  
  2010年:2010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执委、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教授孙晓梅提案“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2012年:6月13日,3g门户总裁张向东在微博提出“一次转发,保护我们的女儿”的呼吁,在短短的两天集结到40w的网友转发支持。其中包括许多名人明星:李开复、洪晃、郑渊洁、黄健翔、阿朵、张歆艺等,更有许许多多普通的网民,通过转发围观的力量,声援此次“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行动。  
  2012年:6月25日下午,在北京“嫖宿幼女罪”专题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全国妇联、全国人大以 及一些学术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官、检察官和专家、学者和律师等人出席了会议,并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思路进行了主题发言,讨论了“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  
  2012年: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透露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负责人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立项,对“嫖宿幼女罪”的争议问题进行调研。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2014年:2014年3月9日,全国两会新闻中心举行有关“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记者会,针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有关问题,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回应称,人大立法机构已对此进行调查研究,下一步法律如何调整完善,将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依法定程序推进。但目前并没有明确时间表。  
 
 
 
 

编辑:凯悦 201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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